一、基本案情
患者王某于年2月20日时因排尿困难1月余入被告处住院治疗,于年3月9日行腹腔镜下前列腺根治性切除术+腹腔镜下盆腔淋巴结根治性切除术+腹腔镜检。病理提示为前列腺腺癌,墨汁标记切缘(+)。
王某出院后遵医嘱行雄激素阻断治疗,后于年7月11日至年12月25日先后七次入被告处治疗。年7月19日病理补充报告:低分化腺癌伴神经内分泌分化。年12月25日王某死亡。
二、患方观点
患者王某,出生于年2月10日。年2月20日,王某因出现排尿困难一月余,伴尿频及下腹坠涨等不适入住被告泌尿外科,入院诊断:前列腺增生、高血压、糖尿病,经直肠前列腺活检病理检查报告提示:(左结节)穿刺组织病变为前列腺腺癌(gleason评分8分,ISUP评分8分,ISUP分级4级):(右结节)穿刺组织病变为前列腺腺癌(gleason评分8分,ISUP分级4级);
于年3月9日在全麻下行腹腔镜下前列腺根治性切除术+腹腔镜下盆腔淋巴结根治性切除术+腹腔镜检。出院后每日口服康士得一片,每月一针诺雷得。术后每月初定期复查,年4月7日、年5月5日tPSA指标维持0.04ng/mL。
但王某精神状况一直不佳,医生均回复:不用管,tPSA指标正常,过一段时间即恢复正常!年6月10日tPSA指标下降至0.02ng/mL,肝功能指标出现异常,医生仍坚持不用管。年7月7日再次复查tPSAO.03ng/ml,多处检查指标异常,但主治医生仍然说指标好,回家锻炼康复。
两原告坚持需要王某入院检查,并随即于年7月11日二次入住被告泌尿外科。住院期间特请肿瘤科会诊,并于年7月13日转入肿瘤科。年7月19日术后病理补充报告:低分化腺癌伴神经内分泌分化,多处淋巴管内可见癌栓。由于被告的误诊导致两原告的不信任,将王某在被告处的病理送往往外院会诊。
年8月16日x大学x医学院附属x医院第H17-病理会诊报告书记载:前列腺小细胞神经内分泌癌。随后,年8月到11月期间,先后进行了5次化疗,但由于延误了最佳治疗时间,病人身体状况已大不如前,故未见明显疗效,最终于年12月25日凌晨憾然离世。
为确认被告误诊事实,两原告致x医院请求再次病理检验,年6月4日x医院第T病理会诊报告书记载:前列腺小细胞癌。两原告认为被告负有不可推卸的事故责任,应当赔偿患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三、医方观点
本案通过鉴医院的过错及参与度,请求法院在计算赔偿过错参与度的取值为5%范围内,并代医方向患者家属表示歉意。
四、鉴定意见
x医院在对患者王某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过错参与度为1%~20%。
五、医疗过错分析
1.患者王某于年2月20日时因排尿困难1月余入x医院住院(以下简称医方)治疗,经多次住院治疗后于年12月25日治疗无效死亡。经双方质证,患者死亡原因为前列腺低分化腺癌伴神经内分泌分化术后pT3bN1M1G3IV期,肝、双肺、多发骨转移(骨继发恶性肿瘤),胸腔积液,腹腔积液,TP53p.MV(非同义突变),因未行尸体解剖检验,上述死因存在一定局限性。
2.医方在年2月25日的活检病理检查报告单及年3月17日“腹腔镜下前列腺根治性切除术+腹腔镜下盆腔淋巴结根治性切除术十腹腔镜检”术后病理切片报告单将患者王某诊断为前列腺癌。后于年7月19日医方在患者王某第二次入院后加做免疫组化,补充病理报告为低分化腺癌伴神经内分泌分化。医方存在诊断错误。
3.患者王某入院时前列腺癌为晚期并伴全身多器官转移,Gleason评分及ISUP分级高。患者王某的死亡后果主要为其本身晚期肿瘤的自然转归所致。医方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误诊的过错,该过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患者的诊疗方案,但该过错并未影响患者癌症的分期及后果的必然发生。
六、法院判决
被告x医院按照15%赔偿原告损失共计.35元。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