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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6/14 13:19:00

这是不才在年的第28篇原创文章,第35篇理赔纠纷案例分享。

这个专栏立志让读者了解保险公司的“赔”和“不赔”,深知保险功效的同时,避免踩坑。

年9月1日,顾某投保X倍保重大疾病保险,保额50万。

年4月14日,顾某因宫颈局部出血就诊后入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宫颈恶性肿瘤”。

年4月23日,顾某手术治疗,术后病理回报“慢性宫颈炎,鳞状上皮增生、腺体有磷化、局部伴有HSIL/CINII级,累及腺体等”。

年4月30日,顾某出院,出院诊断为“宫颈恶性肿瘤(IA1期)”。

除了入院诊断和出院诊断外,病理诊断的报告中未见癌细胞和恶性肿瘤的情况。

而重疾条款中,恶性肿瘤的赔付条件是: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保险公司认为顾某所患疾病不符合重大疾病条款中的重疾“恶性肿瘤”,而顾某认为本次事故属于重大疾病范围,应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50万元,故诉至法院。

没有病理报告明确确诊的恶性肿瘤怎么赔?

法院认为,

①对于保险合同约定“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存在两种理解:

一种为病理学诊断与临床诊断为并列关系,即恶性肿瘤指经病理学报告诊断确诊,也可以指经临床诊断确诊,两种诊断方式满足其一即可定性为恶性肿瘤。

另一种为病理学诊断与临床诊断为递进关系,即恶性肿瘤不仅要有病理学诊断,更要在临床诊断的范围内。

②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③对条款约定应作出有利于顾某的解释,即病理学诊断与临床诊断满足其一即可认定为恶性肿瘤。

最终,顾某胜诉,没有病理报告明确确诊的宫颈癌也赔付了重疾保额。

不才的复盘时间·

总得来看,

这是一起由理赔条款争议引起的理赔纠纷。

病理学诊断作为恶性肿瘤诊断的金标准,是恶性肿瘤理赔所必须的材料,保险公司的诉求符合条款约定。

但条款约定是刻板的,而各种情况又层出不穷。好在,对于有两种结解释的条款约定,法院会做出有利于投保人的解释。

以上,有任何问题欢迎私戳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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