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因发热咳嗦咳痰在被告x医院处住院诊断为结核性胸膜炎,医院病理诊断为肺部鳞癌中晚期,王某去世。年1月10日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处住院治疗,医院在为王某的诊疗过程中对于肺部CT提示的右肺门占位,未予重视,存在漏诊和误诊误治等过错,致使王某疾病发展,因此医院应承担对等责任即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赔偿共计,.72元。
医疗纠纷,损害赔偿,鉴别诊断,肺癌,肺结核
一.基本案情
原告陶某某与王某为夫妻关系,双方育有一女为王某某。年4月10日,王某因发热咳嗦咳痰在被告x医院处住院18天,入院诊断为:肺内感染、胸腔积液、冠状动脉心脏病;出院诊断为:右侧结核性胸膜炎合并脓胸、肺部感染、冠状动脉性心脏病。在王某出院后五个月肺部再次出现问题,医院病理诊断为肺部鳞癌中晚期,年7月17日王某去世。
二.医方观点
原告亲属王某年4月10日至4月28日在医院处治疗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医院为王某的诊疗过程,当时做胸腔镜检查,取胸膜活检,病理回报是炎症及坏死组织渗出,假如胸部CT报告单中疑似肺门占位为肿瘤的话,病理结果就能找到肿瘤细胞,此病例不支持,故可以排出肺门占位的可能。
双方就治疗过程发生纠纷后,共同委托x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双方对鉴定结论均无异议。针对前述鉴定结论王某在医院处治疗出院后,根据医患纠纷案件的司法审判实践及相关法律规定,原则上王某再行治疗发生的合理合法费用,医院同意承担50%的责任,关于赔偿项目、赔偿标准及数额以庭审质证意见为准。
原告在诉状上自认王某病故于癌症,结合鉴定结论王某患有癌症疾病与医院诊疗不存在因果关系,故原告基于王某死亡向医院提出了诉讼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医院在庭前已向法庭递交鉴定申请书,目的在于明确王某的死亡原因,如果原告坚持基于王某的死亡所提出的诉讼主张,医院认为应在王某死因鉴定结论后审理本案。
三.患方观点
年4月13日肺部CT平扫显示:右侧胸腔积液有所减少,但右肺门软组织团未见明显缩小,考虑占位。但医院完全忽略了肺部病变而仅考虑胸部病变,致使王某住院期间承受了不合理的治疗和处置,甚至使用了胸腔境,而胸腔镜检测并不是王某的适应症,违反医疗常规,存在医疗过错,导致王某原本的肺部病变没有得到任何治疗和控制。
医院,具有足够的能力发现王某的真正病因,但其不但未发现真正的病因且采取了错误的诊疗措施,致使王某错过了最佳治疗时机,王某原本可以在年4月份治疗的癌症发展到非常严重程度,在王某出院5个月后肺部再次出现问题时,其癌症发展到晚期,已经无法通过手术治疗癌症。
医院的行为加速了王某的病情恶化,王某的癌症因未得治疗而提前去世,医院对此有明显过错,医院的错误诊疗行为与王某的死亡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医院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原告就赔偿事宜与医院沟通均未果,故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律师意见
根据原告的诉求,医院的答辩,本案争议焦点为是王某患有癌症疾病死亡与医院诊疗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是否予以支持?司法鉴定意见认为,医院在王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漏诊、误诊、误治等过错,医院的诊疗过错与王某疾病发展和治疗存在因果关系,医院诊疗过错参与度为对等原因。
医院处住院治疗,医院在为王某的诊疗过程中,对肺部CT(年4月13日)显示的右肺门软组织团考虑占位的阳性发现,未予进一步鉴别诊断。存在漏诊、误诊、误治等过错,致使王某疾病发展。因此医院应承担对等责任即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在鉴定中心做鉴定时王某还没有死亡,因此在因果关系一栏中得出的结论是医院的诊疗过错以王某的病情发展和治疗存在因果关系,可以得出结论,王某的死亡与医院的过错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医院应当对王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五.法院判决
年1月10日法院判决,被告x医院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鉴定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72元。
六.小结
原告认为,年4月10日,王某因发热咳嗽咳痰六天住院,在被告老年病房住院治疗,初步诊断为肺内感染、胸腔积液、冠状动脉心脏病,经胸腔闭式引流及消炎对症治疗后,正是被告的漏诊、误诊、误治才使得王某丧失了最佳的手术治疗期间,从而导致王某最终因肺癌无法手术而死亡。
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医疗纠纷:子宫肉瘤术后病理误诊为子宫肌瘤,导致病情加重后死亡。2.医疗纠纷:CT漏报乳腺癌纵膈淋巴结转移,致临床误诊为呼吸道感染。3.医疗纠纷:未明确肺癌诊断未完善相关检查,仅实施右肺下叶切除术。4.医疗纠纷:卵巢癌术后行子宫动脉灌注化疗,致骨髓抑制并肺部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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